呼和浩特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章 公路路政管理第十五条有效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确需行驶的车辆,必须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公路超限运输影响交通安全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审批超限运输申请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8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