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本市加强与周边城市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交流与合作,推动区域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事业一体化高质量发展。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30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