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以及红十字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常态化、系列化医疗急救知识和技能的宣传、培训,增强公众的急救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公益宣传,普及医疗急救知识。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30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