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等部门组织编制本市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设置布局专项规划,综合考虑城乡布局、区域人口数量、服务半径、交通状况、医疗机构分布、接诊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院前医疗急救机构的数量和布局,纳入医疗机构设置布局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旗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全市统一规划,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设置布局专项规划的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30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