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主管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监督、评审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活动。
旗县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在旗县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民政、公安、教育、应急管理、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