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120医疗急救(指挥)中心、旗县急救分中心、急救站(点)停业、中断服务前未按照规定报告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30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