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院前医疗急救机构未按照规定配备急救人员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