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院前医疗急救机构的质控考核制度,定期公布考核结果。对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责令退出院前医疗急救体系,一年内不受理其入网申请。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