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当做好急救呼叫受理、现场抢救、转运途中救治、监护等过程的信息记录。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的电话录音、派车记录等资料至少保存三年,院前医疗急救病历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相关规定管理保存。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