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第三章 管理服务第二十二条有效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当做好急救呼叫受理、现场抢救、转运途中救治、监护等过程的信息记录。院前医疗急救机构的电话录音、派车记录等资料至少保存三年,院前医疗急救病历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相关规定管理保存。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30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