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鼓励公民参与学习和掌握医疗急救知识与技能。发现他人有急救需求时,立即拨打“120”电话呼救,并提供准确位置和患者信息。

鼓励具备医疗急救知识与技能的公民在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到达前,对患者实施紧急现场救护。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

在配置有自动体外除颤仪等急救器械的场所,经过培训的救护员可以使用自动体外除颤仪等急救器械进行紧急现场救护。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