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从事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救护车应当配备三至五名随车急救人员,包括医师、护士、驾驶员;有条件的可以配备医疗救护员、担架员等辅助人员,参与急救服务工作。

急救人员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时,应当穿着统一院前医疗急救服装,规范服务。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