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第二章 体系建设第十二条有效本市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包括:(一)120医疗急救(指挥)中心;(二)旗县急救分中心;(三)急救站(点);(四)航空医疗救援基地(站点)。本条例所称急救站(点),是指120医疗急救(指挥)中心、医疗机构根据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设置布局专项规划分别设置在医疗机构内部或者指定地点,具体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机构。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3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