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120医疗急救(指挥)中心和旗县急救分中心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配备不同层级类别的指挥调度人员;

(二)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随时接受呼救;

(三)及时发出调度指令,并协调处理院前医疗急救任务中遇到的问题;

(四)负责对急救呼救受理信息进行登记、汇总、统计、保存和报告,并接受查询申请;

(五)对院前医疗急救通信系统进行管理、维护,保障正常运行;

(六)负责监督管理和调配本行政区域内救护车;

(七)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重大社会活动的医疗急救保障以及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120医疗急救(指挥)中心设置“120”呼救专线电话,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院前急救资源的统筹调配,对指挥调度人员、院前急救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开展院前医疗急救科研和宣传教育等工作。

旗县急救分中心接受市医疗急救(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调度和业务指导。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