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质量充分就业促进条例/第二章 就业优先政策第九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根据就业形势和就业工作目标,加大资金投入,在本级财政预算中足额安排就业专项资金,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就业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侵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应当依法落实就业扶持政策,合理使用就业专项资金。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