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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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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质量充分就业促进条例/第二章 就业优先政策

第十条

有效

财政、税务、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当依法对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按照规定落实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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