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根据就业形势和就业工作目标,加大资金投入,在本级财政预算中足额安排就业专项资金,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就业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侵占。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应当依法落实就业扶持政策,合理使用就业专项资金。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