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质量充分就业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促进就业工作,引导劳动者就业创业,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本行业在招聘用工、职业培训、稳定岗位等方面的需求和信息,并根据需要为用人单位提供相关服务。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