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就业促进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宣传解读,倡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就业观,提高就业创业能力,通过积极就业实现自身发展。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应当加强公益宣传,营造促进就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