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促进就业工作,研究制定就业促进政策,督促落实促进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发展改革、财政、教育、民政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