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质量充分就业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促进就业工作,研究制定就业促进政策,督促落实促进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发展改革、财政、教育、民政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