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就业优先战略和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工作责任,在促进就业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中,结合区域人口、经济发展和产业布局,科学设计高质量充分就业的核心要素和评价标准,督导促进就业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国有企业考核评价机制,将促进就业工作情况纳入对国有企业及其领导人员的考核评价内容,发挥国有企业的引领示范作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同级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落实促进就业责任不到位、推进就业工作不力的,予以约谈,责令改进工作。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