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财政、审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依法规范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