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促进就业工作的领导,将高质量充分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构建高质量充分就业评价体系,建立健全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落实促进就业相关政策措施,做好政策宣传、培训服务、就业援助等有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促进就业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