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质量充分就业促进条例/第六章 就业服务和监管第四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发挥市场化就业服务作用,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建立合作机制,共享就业岗位信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提供就业公共服务。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积极搭建海外就业服务平台,根据就业需求为本省劳动力和人才提供对接服务。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