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基本义务,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