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质量充分就业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基本义务,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