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质量充分就业促进条例/第五章 营造公平就业环境第三十三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营造公平有序就业环境,依法保障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和公平的就业机会,消除影响平等就业的不合理限制和就业歧视。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条件和公平的就业机会,招聘信息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设置与岗位需求无关的限制性条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应当模范遵守就业规定,录(聘)用工作人员时,应当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