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营造公平有序就业环境,依法保障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和公平的就业机会,消除影响平等就业的不合理限制和就业歧视。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条件和公平的就业机会,招聘信息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设置与岗位需求无关的限制性条件。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应当模范遵守就业规定,录(聘)用工作人员时,应当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