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质量充分就业促进条例/第五章 营造公平就业环境第三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就业政策,提供均等化就业公共服务,引导本省农业转移人口有序就业。农业转移人口处于无业状态的,可以在经常居住地办理失业登记,并享受基本就业公共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同级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科学制定并实施农民培训计划,开展科学技术普及和实用技术培训,提高其就业创业能力。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