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质量充分就业促进条例/第三章 促进市场化就业第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完善就业岗位调查、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等制度,定期发布人力资源市场供求、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等信息,推动就业市场各方形成合理预期,引导用人单位科学制定用工计划和劳动者有序流动就业。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