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质量充分就业促进条例/第三章 促进市场化就业第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市场化就业导向,建立政府宏观调控、市场公平竞争、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的市场化就业机制,发挥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培育形成统一开放、公正透明、高效有序的就业市场,拓宽市场化社会化就业渠道,提升就业灵活性和多样性,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