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一条
有效市场主体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医疗卫生机构(含医疗美容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由卫生健康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
民政、商务部门对相关主体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置。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