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条有效剧本娱乐场所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由文化和旅游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接纳未成年人进入不适宜未成年人场景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六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