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七章 司法保护第六十四条有效人民法院应当加强涉及未成年人权益案件的审判工作,落实未成年人案件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到场、不公开审理等制度,采取制发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格权侵害禁令、家庭教育指导令、未成年人关爱提示、司法建议等方式,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