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三周岁以下幼儿,提供托育服务。引导社会力量发展普惠社区托育服务和综合托育服务。

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配建母婴设施,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组织开展寒暑假期和课后儿童托管活动。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