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章 社会保护第三十一条有效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三周岁以下幼儿,提供托育服务。引导社会力量发展普惠社区托育服务和综合托育服务。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配建母婴设施,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组织开展寒暑假期和课后儿童托管活动。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