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章 社会保护第三十二条有效支持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组织对流动未成年人、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开展心理、情感、行为和安全自护的指导服务。鼓励用人单位履行社会责任,为务工人员与留守未成年人的联系沟通提供支持。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