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违规违纪的未成年学生予以教育惩戒,及时纠正未成年学生错误言行,培养未成年学生的规则意识和责任意识。实施教育惩戒应当遵循教育规律,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学校应当支持、监督教师正当履行职务,依法制定完善校规校纪,明确未成年学生行为规范,实施教育惩戒的具体情形和规则,以及学生和监护人的陈述、申辩等途径。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