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学校、幼儿园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制定传染病预防控制应急预案,设置卫生室,配备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必需的药品和急救器材,协助卫生健康部门做好未成年人的卫生保健工作。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未成年人体质健康监测制度,发现未成年人出现营养不良、近视、超重肥胖、脊柱侧弯等倾向或者有导致体质下降的不良行为习惯,应当进行必要的管理、干预,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矫治。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