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学校、幼儿园对校园食品安全承担主体责任。

具备条件的学校、幼儿园应当根据需要设置食堂,校园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实行集中用餐的学校、幼儿园,每餐应当有相关负责人与未成年人同标准共同用餐,并按照规定做好陪餐记录。实行校外供餐的,学校、幼儿园应当选择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和条件的校外供餐单位。

学校、幼儿园食堂和校外供餐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食品及原料进货查验制度,实行明厨亮灶,按照规定规范餐饮具消毒和餐食留样工作。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家长委员会等参与的校园食品安全检查制度,并在食堂显著位置公布食堂负责人和食品安全投诉方式。鼓励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对食品来源、采购、加工制作全过程进行公开。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