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十八条有效学校、幼儿园应当制定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和意外伤害的预案,每年定期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演练。学校、幼儿园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保护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立即采取紧急救助和避险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