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教育、公安等部门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建立健全家庭监护能力评估帮扶机制,对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以及存在监护缺失或者监护不当情形的家庭,开展安全处境、监护情况、身心健康等方面的调查评估;经评估风险等级高的,应当及时实施重点帮扶、监护干预等措施。

家庭监护能力评估和分级帮扶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教育、公安等部门以及省人民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