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家庭教育和抚养责任,也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