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十六条有效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以校长(园长)为第一责任人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制度,并明确一名学校、幼儿园负责人分管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