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二章 家庭保护第十二条有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交通出行、居家安全、健康上网、毒品预防和防欺凌、防溺水、防诈骗、防拐卖、防性侵等方面的安全知识教育,避免未成年人参与邪教、迷信活动以及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产品和信息,帮助其掌握安全技能,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