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二章 家庭保护第十一条有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家庭教育主体责任,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树立和传承优良家风,创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陪伴关爱,培养良好的亲子关系;关注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及时沟通并给予正确指导,必要时及时寻求专业帮助。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