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第六章 权益保护第七十二条有效以中介服务事项作为办理行政审批条件的,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作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实施中介服务的,行政机关不得利用职权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的,应当自行承担服务费用,不得转嫁给民营经济组织承担。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七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