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第六章 权益保护第七十三条有效民营经济组织可以通过便民服务热线、政务服务平台等途径,对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有关部门收到民营经济组织的投诉、举报,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及时办理;诉求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给有权部门办理;诉求事项无法明确部门或者涉及多个部门的,应当提请本级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相关部门办理。诉求事项办理结果应当及时向民营经济组织反馈。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