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第六章 权益保护第六十三条有效健全完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清单制度,实行涉企收费清单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民营经济组织收取清单之外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禁止行业组织依靠代行政府职能或者利用行政资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