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范化解拖欠民营经济组织账款信息共享、督办通报的长效机制以及政府失信责任追溯和承担机制,依法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拖欠账款清偿情况纳入审计范围,加大对拖欠民营经济组织账款的清理力度。
审计机关在审计监督工作中应当依法加强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支付民营经济组织账款情况的审计。
机关效能建设机构应当将民营经济促进工作作为机关效能建设重要内容,并由相关主管部门对包括支付民营经济组织账款在内的事项进行考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因拖欠民营经济组织账款等受到效能问责的情况,应当作为年度绩效考评的依据。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