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第六章 权益保护第六十四条有效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民营经济组织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不得借前述活动向民营经济组织收费或者变相收费。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民营经济组织接受有偿新闻或者征订报刊、提供赞助或者捐赠。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