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工商业联合会、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应当发挥政府和民营经济组织间桥梁纽带作用,联系和服务民营经济组织,加强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思想政治建设,引导民营经济组织依法经营。有关行业协会、商会等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加强行业协调和自律,及时反映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诉求,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等服务,依法化解纠纷、调解争议,维护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