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本省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明确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的统筹协调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国家派驻本省的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